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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 关于告知的回顾 ——孕妇的命运可以自己掌握了

发表时间:2018-12-08 15:53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李丽云,一个美丽的名字,却经历了短暂而悲惨的人生。新条例让每一个女人可以自己掌控自己的命运了,而不是只能把性命和幸福,寄托在“嫁一个好老公”。

悲剧的法律根源,李丽云就诊时,医疗机构遵守的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007年11月21日14点50分肖志军与生病的李丽云来到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治病,19:25李丽云死亡。

2007年11月23日中午李丽云母亲(李小娥)从广西赶到医院。

2007年11月25日,北京市卫生局组织了市级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

2007年11月26日,市卫生局组织呼吸内科、心内科、ICU、妇产科专家参与李丽云病例讨论会。专家们审阅了病历等相关资料,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2007年11月28日下午5时,北京市卫生局召开媒体通报会,就李丽云死亡事件通报调查结果。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邓小虹表示,李丽云就诊时病情已经非常危重,死亡不可避免,但剖宫产手术可能挽救胎儿生命;此外,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失。

2008年2月19日,李丽云父母律师就此事向法庭提出尸检的申请请求鉴定李丽云死亡的真正原因。

2008年3月11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朝阳医院以及家属四方商定,李丽云的尸检日期定在3月15日。鉴于肖志军离家出走,李旭光夫妇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肖的起诉,并将索赔数额增加至121.8万元。

2008年5月5日,李丽云父母到朝阳法院,领回由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李丽云《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即尸检报告。这份尸检报告的鉴定意见为:李丽云妊娠晚期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继发重度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最终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法医学推断胎儿胎龄在36周左右。

2008年9月份,法院通知李丽云父母更换主审法官,案件从简单程序变成普通程序,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时候医院提出要由医学会来做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鉴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鉴定相比,医院的这个要求更有优先权,因此法院同意了医院的申请。

2008年12月2日,针对此前朝阳医院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朝阳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做出回复表示:“不再对此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9年1月16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朝阳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朝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朝阳医院对患者李丽云的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2009年7月17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李丽云父母诉医院案。李丽云父母向医院索赔丧葬费、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18,416.75元。李父母的代理人,除了律师王良斌,临时多了两名,陈晓兰和黄远雄,但王良斌无法和黄远雄的医学观点以及辩论方向达成共识。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李丽云父母诉医院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李丽云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

2010年1月2日前,李丽云父母已向法院正式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主要证据未经合法举证、质证,认定事实错误。坚持索赔121万元。

2010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李丽云父母诉医院案。上诉代理律师是卓小勤。

2010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丽云父母诉医院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结果,医院代理人表示认可,而李丽云父母则表示将继续申诉,可无后续报道。

11月29日12时,全球资训榜报道了李丽云事件,援引了北京市组织的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的评审结果:孕妇就诊时病情已非常严重,医院的特殊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明确阻碍,导致手术无法实施,最终死亡不可避免。
  如果这就是中国政府最终裁决,这就是中国思想的最终认识,这就是李丽云事件的最后社会效应,那么我的结论是:制定相关法律和医务制度的人你们就是凶手,所有了解这一事件的人都是他们的帮凶。
  世界上法律制度千条万条,我却不信有哪条是规定让医生见死不救的,这可能是中国人的首创吧。让我们看看导致这对母子死亡的相关法规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可就是这条规定在那宝贵的5个小时的时间里,正是因为这条规定,院方医生无法对病人实施救治,眼睁睁的看着一位年轻的妇女和她肚子里八个月大的胎儿匆匆魂归天堂。医生的责任我们暂且不论,因为他们是按照规定做事的,让我们回头看看那代表公共意识的神圣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吧,看看这横在医生病人中间的这把铡刀。

这款条理是根据医学上尊重原则所制定的,医学论理学上是这样的定义:尊重原则是指医务人员要尊重病人及其做出的理性决定,就是要求尊重患者的自主权。通俗点解释,就是患者有权同意或拒绝医疗机构的救治。要理解该款条理我们先弄清其中几个关键词: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家属或者关系人。

手术:为医治或诊断疾病,以刀、剪、针等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的操作。是外科的主要治疗方式。

特殊检查和治疗:特殊检查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35号〕):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家属或者关系人,没有相关医疗方面的特殊定义。
   下面让我们来分析**句:“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我们很容易的就能发现这句话存在的问题,同词模糊,概念混乱,偷梁换柱。”“必须争得患者同意”被“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尽管在这两句中间存在一个“并”,但我们很容易发现,原本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必须争得患者同意”没有任何的法律的上的证据,相反的是“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却成为了代表患者意愿的具备法学证据的行为,患者意愿被家属或关系人意愿所取代。在不考虑患者特殊情况下,以上内容显然是违背医学论理学的尊重原则的。

如果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制订者们是出于对患者会有不同情况上考虑,既考虑患者是否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情况(由于该款后面对患者无法自己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有补充,所以以上内容不涉及该情况),那么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如儿童,特殊残疾人等)的意愿理应由家属或监护人代为表达,也不能用“家属或关系人”所代替,且在相关法律条例中不做任何解释说明。

在看后面这半句:“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依旧不对取得患者意见做实质性的解释和要求,相反在次提出对取得家属和关系人签字的门槛。后面则把无法取得患方的没人承担主任的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的处理权推给了医院,而且没有一个字是主张或担当为危险病人救治的义务。

比以为这只是粗心或无知所造成的失误,这其中可大有玄机。用关系人,家属取代患者意愿签字,实际上就是第三者担保,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病人因为没钱或逃避医药费用所带来的风险,回避了患者因病不能筹措医药费的借口,了解医院的人都知道当病人自己来看病的时候,凡需要动手术或者病情严重点儿的,医院都非常主动的为你联系家属,即使你带的钱足够应付当时。因为你是病人,可能发生的情况是难预料的,所以应付当时是不够稳妥的。其次,病人家属签字避免了以外情况发生后,家属可能带来的很多麻烦。比如家属质疑病人当时的状况,本人签字的真实性,能否代表病人意愿等。再次,条例的文字把各方面的情况考虑的很细致,好比那个“并”,将两个要求并列提出,既能不失原则,又利于医院行事,一旦患者方提出异议,可以拿签字做铁证,而征求患者本人同意的要求就有名无实了。最后,条例的制造群为了自己逃避责任,将其他特殊情况一概交给了当事机构,就如同李丽云事件,属于不属于特殊情况是你院长的事,好坏你自己兜着。

透过文字,我们可以把制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专家,官员们的精神概括为:把握主动,降低风险,充分保护,逃避责任。医疗机构处于道义和法律上的绝对主动地位,降低医疗机构的承担的风险,充分保护下层执行者的不作为行为,为自己编写法律逃避责任。

这哪里是什么管理条例,这分明是医疗机构的保护条例,除了取得家属和关系人签字,其他都是做不做都可以,更深刻的说就是其他的**别做。

李丽云事件中医生院方做过不少努力,为的不是别的,就是要消解掉与这款条例的矛盾,我不相信处于民间的医务人员是铁石心肠,见死不救,但他们如果凭良知和热血去做救助病人,就跨越了象三十三条这样的法律,成为了群体的叛逆者,是法律和权威所不能允许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李丽云事件中不可跨越的鸿沟,是造成两人死亡的最重要的原因,而当初编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那些专家,那些官僚就是事件的真凶。

所有知道该事件的人,都应该深入的思考,主动的声讨这些祸国殃民的败类,放任和漠视不异于为虎作伥,不仅为了那对死不瞑目的母子,也为了我们自己,为了我们的后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1994年至今,已经13个年头了,我们还要让这样的丧失人道精神,残害骨肉同胞的峻法横行到何时?还要让那些杀人于无形的专家,官僚,权威们继续践踏道义和法律吗?还要继续做他们的帮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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