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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早产患儿的19万后续治疗费

发表时间:2014-02-12 16:48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简介:

早产“宝宝”分娩时受到伤害,法院判决进行了赔偿。以后因此再发生损害还应赔偿么?

案例:

这是一位漂亮的小小子儿,浓眉大眼,白白净净。不听其母亲介绍,还真看不出目光有点发呆。宝宝出生于2012年5月17日,呱呱坠地时间虽说很短,才几十个月,但过早的经历了一场诉讼官司。

2014年6月25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2年5月17日,原告“宝宝”的母亲李某某在被告长春市妇产医院待产期间,经剖腹产分娩出一男婴(原告宝宝)。产后发现新生儿有不良反应,在吉林大学**医院二次住院治疗,诊断为早产儿,呼吸暂停,新生儿毒性红斑,早产儿脑病及运动发育迟滞。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妇产医院在宝宝出生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责任参与度为对等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妇产医院赔偿原告宝宝各项经济损失计四万二千余元。同时法院判决认为:“对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因鉴定意见是以应实际发生为准予以保护,固本案不予考虑,待以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

这一判决结果无疑是一份不彻底的判决。

法律文书生效后,宝宝因出生时留下的毛病,又三次到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各种费用近三万元,对此笔费用,妇产医院以法院没有判决为由拒绝支付。无奈,宝宝的母亲来到律师事务所聘请韩律师,决心讨回公道,彻底解决宝宝的以后治疗费用。

韩律师接受委托后感到,**次法院判决之所以不彻底,主要的原因出自司法鉴定,如果改变现有的被动局面,应当继续从司法鉴定入手。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宝宝的母亲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同时,提出了第二次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征求了对方妇产医院的意见,委托另一个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了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宝宝的后续治疗期限自鉴定之日起延续2年,后续治疗费用为2000元/月;2、被鉴定人宝宝的后续护理期限同治疗期限,后续护理费用以1000元/月为宜。

有了司法鉴定为依据,2016年8月6日,南关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长春市妇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万元。

有了这笔费用,宝宝的后续治疗费用有了着落,宝宝母亲李某某一颗悬着的心放了下来。那么什么是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的概念、范围、依据后续治疗费是对侵害后果再次保护的法律规定,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其法律依据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后续治疗费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以及所产生的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误工费的认定,如果因伤害导致残疾的,对于已经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了残疾赔偿金的,不应再计算,只能赔偿确实需要同往陪护人的误工费,因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应当得到而没有的收入的补偿。续治疗费只存在于造成人体伤害,虽经治疗仍留有残疾的损害赔偿案件中。    后续治疗时间、数额的计算方法

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是个非常复杂的医学和法律问题,涉及多种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后续治疗费用的方法各不相同,数额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 按既往已发生费用的平均数计算。这是一种最为简单的计算方法。但是因为疾病发展阶段不同、住院治疗与否等因素影响,这种计算方法也存在非科学性,对于被告医院可能存在不公平,而且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对原告也可能不公平;

2.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治疗费用评估(上个案例就是这种计算方法),较为科学;

3. 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医生建议进行计算;

4. 其他计算方法。

对于基本医疗费用在实践中可以参照疾病的常规治疗和护理标准进行计算。例如,肿瘤病人化疗药物的选择应按国内普通化疗药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而不应按照进口同类药品计算。

后续治疗费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有多种计算方法:有按司法鉴定计算的,有按预期平均寿命计算的,有直接按20年计算的,还有将两者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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