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做好律师-先做好人,诚信、合作、责任
咨询热线:
15714305317

法律知识 | 吉林省2013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23-11-13 15:03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 2013 ]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二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馈。

附: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2011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广场吴中天悦国际1704室
公司邮箱2837408497@qq.com
咨询热线15714305317
关注公众号
关注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