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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撕碎的病历

发表时间:2016-04-24 09:49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简介:婴儿欣欣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后因注射药物过敏死亡,涉事医生撕毁了原始病历当负什么责任?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的内容当写些什么?

内容:

欣欣命中多舛,出生时被确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生建议二年后手术治疗,手术成功将和正常儿童无异。2015年春天,经人介绍,欣欣父母慕名手术医生的高明来到这家二甲专业心脏病医院,为欣欣进行了手术。手术十分成功,患儿被送到ICU监护,手术医生在患儿的病历上清楚注明“对某某种药物过敏”。但是,主管医生忽视了这一重要信息,在医嘱中下了其中一种会令患儿过敏的抗菌素,护士也没严格“三查七对”,多班护士注射了这一抗菌素,致欣欣死亡。

患儿死亡后,医院发现药物过敏的问题,在主管医生授意下,相关人员撕毁了原始病历,并暗中组织医护人员重新撰写。  

撕毁的病历被随手扔进了医院的垃圾箱,这一行为被另一名患者家属发现,把撕毁的病历碎片进行了完整的拼接,交给了欣欣的父母。结果可想而知,在律师的帮助下,心脏病医院非常尴尬的承认造假事实,赔偿了欣欣父母一笔不小的费用。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及行政追究。

一、住院病历及入院记录

    上面案例中,当事医生撕毁的就是住院病历,其中包括入院记录,那么什么是住院病历和入院记录呢?

    住院病历是病历的重要部分,详细记录着患者入院至出院的治疗前后的病症状况,治疗方案、措施及医生处理意见和护理情况。其内容当有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二、入院记录内容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入院记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 、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六)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三、书写人的要求

    入院记录当由具有医师资格的人书写并签名。

四、时间要求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五、其他记录要求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所有记录由医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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