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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医生手术后,嘎!她抽了

发表时间:2015-09-30 16:58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简介:孙女士甲状腺“大粗脖”手术后,得了抽搐休克的毛病。医院有责任么?官司如何打?韩律师代理医疗案例介绍。

案例:

2014年春节刚过,吉林市53岁居民孙女士自觉失眠、肌肉无力、心跳快、血压高,能吃口渴而体重减轻。家人也发现孙眼睛外突,脖子变粗,脾气变坏,睡觉打呼。到医院一检查,原来得了结节性甲状腺肿,也就是民间所说的“大粗脖”。在医生的建议下,孙决定手术治疗并办理了住院手续。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大粗脖”是没了,换成了抽搐休克的毛病,生活质量没有提高,反而下降,内心十分窝火。多次找医院协商无果,于是聘请医疗律师把医院告到了法院。

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30日,孙女士因患结节性甲状腺肿入住某三甲医院治疗,6月3日,三甲医院为孙女士行双侧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第二天,孙女士出现手足抽搐症状,此后反复出现手足抽搐、口唇麻木症状。后经诊断:孙女士为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诉讼中,孙女士的辩护律师韩祎查阅了全部病历资料,凭自己掌握的医疗知识判断:委托人入住医院手术前从未有过低血钙症状,自2014年6月3日手术切除甲状腺后,低血钙症状才出现,而且每天必须进行补钙,否则即出现低血钙休克,一定是手术损伤甲状旁腺所致,是手术出现了问题。于是及时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了鉴定意见,印证了韩律师的判断:三甲医院对孙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三甲医院诊疗行为过错在与孙女士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程度中为主要因素;孙女士双侧甲状腺切除术致甲状旁腺损伤,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评定四级伤残;孙女士双侧甲状腺切除术致甲状旁腺损伤,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需要终身补钙治疗,治疗费用难以确定,建议人民法院按实际发生合理保护。

律师认为,由于被告医院的过错,不但原告身体健康受到巨大的伤害,而且每月原告需支付1100余元左右的医疗费,同时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和严重的经济负担,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医院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给予必要的精神补偿并承担相关诉讼鉴定费用。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外购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伤残损害赔偿金合计285452.80元。同时承担鉴定费16450元、精神损失安慰金50000元,以上赔偿数额共计351902.9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29168元。同时判决,除上述损害以外的对其他器官、系统产生的损害,因其具有不确定性,故该部分费用,请求人民法院按实际发生予以保护。

被告三甲医院辩称:原告孙女士2014年5月30日因患结节性甲状腺肿入医院治疗,2014年6月3日行右叶甲状腺组织、峡部及左叶切除手术。该手术为第二次甲状腺手术,手术风险可能造成甲状旁腺功能损伤,术后低钙抽搐,需终身补钙、替代治疗。在手术前,医院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及家属在甲状腺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对手术风险已明知。医院对孙女士的诊疗符合医疗诊疗规范,医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侵权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某三甲医院对原告进行的诊疗行为经司法鉴定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孙女士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原告被评定为四级伤残。故医方应承担75%相应赔偿责任,孙女士诉请赔偿有理。于是判决,被告某三甲医院赔偿原告孙女士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人民币271545.78元;被告某三甲医院赔偿原告孙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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