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做好律师-先做好人,诚信、合作、责任
咨询热线:
15714305317

成功案例 | 阴茎勃起障碍属几级伤残?

发表时间:2019-07-04 16:22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简介:

李先生因肌无力到这所**三甲医院住院治疗,手术后导致下肢截瘫,小便失禁、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看看李先生是如何打赢官司的。

内容:

吉林省乃至全国提起这所三甲医院,人人都会竖起大姆指:日本的设备,扎堆的人才,优秀的管理团队,方方面面无可挑剔,实属**。患者更是人来人往,川流不息,蜂拥而至。“患者之家”“医术高超”“赛扁鹊胜华佗”等锦旗牌匾塞满会议中心。然而,就是这所超大型医院掉了份,吃了官司,而且还输了,还输给了一位没念几天书的农民。随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1070号判决书的生效,这所三甲医院无可奈何的履行了给付义务,赔偿患者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近80万元。至此,这起一波三折的民事纠纷终于结案,划上了句号。

2013年7月,天气灼热。吉林省四平市农民孙某慕名来到朗慧律师事务所,找到韩袆主任,介绍其亲属李某某因病治疗时的遭遇及危害后果,肯请获得韩律师的帮助,讨回公道,伸张正义。韩律师认真听取了到访者的情况介绍,虽然预料同大型三甲医院打官司会困难重重,但多年磨炼出的职业性格决定受理此案。封存病历,调查取证,深入细致的研究后,起草文书以李某某之名一纸诉状,把为李某某治病的三甲医院告到了法院。

一审原告方诉称:原告因腰部疼痛、活动受限,行走后加重,休息后缓解并伴有左下肢酸疼麻木,于2011年5月上旬入住当地一家医院治疗,未见明显好转。月末转往长春某三甲医院继续治疗。入住三甲医院前原医院检查,原告肌力Ⅴ级。然而,在三甲医院手术后双下肢截瘫、大小便及性功能障碍。诉前在律师的指导下,经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告在对原告行“腰椎后路间盘摘除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治疗存在切开部位选择不当的过错,该过错与病人术后即发生双下肢瘫、大小便及性功能障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698.82元、护理费110494.23元、护理依赖费283430元、误工费110494.23元、伤残赔偿金35639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医疗依赖120000元、精神损失费70000元,合计1101510.88元;

2、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三甲医院对韩律师早有耳闻,组织团队积极应对,做好了对弈准备。毫不含糊针锋相对提出了几点答辩意见:

1、被告对原告的治疗没有任何过错;

2、司法鉴定并没有对原告的全部治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依据不足,存在明显错误,不能仅以鉴定评价整个医疗行为。关于鉴定错误,已申请鉴定人出庭及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3、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应予驳回。

法庭讲法讲理,也最为较真,更是展示辩护律师能力才华的场所。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打起精神,瞪大眼睛,唇枪舌战,你来我往,毫不相让。经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二轮激烈辩论后,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大白于天下。一审法院认定:

2011年5月6日,原告因腰3-4腰4-5间盘突出症、腰1-5骨质增生症入住当地某医院治疗,5月13日出院,住院7天。出院注意事项为1、继续卧床休息治疗;2、密切观察病情;3、定期复查,必要时手术治疗;有变化随诊。同年5月14日原告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入被告三甲医院住院治疗,5月17日行腰椎后路间盘摘除植骨融合内固定术,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用49698.82元。诉前原告委托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4月7日作出吉大司鉴(2014)医临鉴字第3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三甲医院在对李某某行手术治疗中存在手术切开部位选择不当的过错,该过错与病人术后即出现双下肢瘫、大小便及性功能障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该后果承担主要责任。2、被鉴定人李某某双下肢肌力Ⅲ级符合伤残叁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符合伤残叁级;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符合伤残肆级。3、被鉴定人李某某存在医疗依赖,费用每月伍佰圆人民币。4、……。”

审理过程中,原告追加申请对2011年5月17日的手术中是在患者腰1、腰3两个椎体置双椎弓根钉还是在胸12、腰2两个椎体置双椎弓根钉;是切除腰12椎体棘突还是切除腰1椎体左侧椎板下1/2进行鉴定。被告医院也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申请的内容为:1、医疗过错;2、因果关系;3、参与度;4、伤残等级及原发病伤残等级;5、医疗依赖;6、护理依赖程度及时间;7、医疗依赖费用;8、治疗原发病所需花费的医疗费及护理依赖期限进行重新鉴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4月2日作出吉津司鉴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216-1号、吉津司鉴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216-2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三甲医院在2011年5月17日的手术是在患者胸12、腰2两个椎体置双锥弓根钉。(手术)切除的是腰1椎体棘突。三甲医院在李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李某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的参与度应为主要责任。李某某目前已构成三级伤残。李某某医疗依赖费用为500元/月。李某某治疗原发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及护理依赖期限及费用无法具体认定。李某某目前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其费用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护。李某某原发病伤残等级无法认定。”

针对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为确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参与度的问题,一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此存在过错,其过错医疗行为已构成侵犯李某某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异议,申请对吉津司鉴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216-2鉴定意见重新鉴定一节,因被告所提申请并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重新鉴定相关规定,故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医疗侵权发生后,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潜伏期,要求一个普通公民在损害后果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就主张权利不符合常理,且在被告的答复意见中明确目前该病人仍在恢复当中,因此原告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医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直接和间接损失,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以70%比例为宜。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三甲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772345.26元(医疗费22676.82元+护理费77345.96元+护理依赖费198401元+误工费77345.96元+残疾赔偿金249475.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医疗依赖费84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7000元+鉴定费54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拿着一审法院的判决文书,三甲医院不服:自己有着优秀的医疗人员,更有省内**的大律师,为什么会输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决定走上诉程序,讨回尊严,挽回损失。于是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二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改判原告败诉并承担相关费用。

拿到法院的裁判文书,李某某内心十分激动,长出了一口气,把“喜讯”传达给亲朋好友。就在他兴奋之时,一个电话使李沸腾的水冷了下来,本来刚刚放下的心,又重新提了起来。电话是法官打来的,告诉李对方当事人已提起上诉,一审裁判文书暂时不能生效。放下电话,李急忙来找韩律师,征求对策。韩律师对李安慰的同时,告诉其这是预料之中的事,并早就针对医院可能提出的上诉意见,准备好了答辩。由于角色转换,由原先的主动诉讼变为被动应诉,韩律师只是进行了简单的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1月1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甲医院上诉一案公开审理。旁听人员众多,座无虚席。庭审中,被上诉方韩袆律师再次把所掌握的医学法学知识进行有机结合,认真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观点及依据,获得了审判法官及旁听人员的认可。经法庭调查,再一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特别是应法庭的要求,相关司法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询问。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认为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261-1及261-2号鉴定书是否应予被采信一节。两份鉴定意见是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由医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医院对鉴定程序并无异议。三甲医院对该鉴定持有异议,鉴定人已经出庭接受了质询,医院上诉主张该鉴定存在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本案已经经历了两次鉴定,李某某诉前单方委托的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基本一致,均认定三甲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李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已经存在两份鉴定意见的情形下,某三甲医院申请再次进行鉴定增加当事人诉累,法院不予准许,原审法院采信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261-1及261-2号鉴定书并无不当。三甲医院上诉主张李某某存在原发病,并在委托鉴定时申请对李某某的原发病伤残等级和治疗原发病所需花费的医疗费及护理依赖期限进行鉴定,但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中已经记载“由于其入院时肌力情况无法认定,故李某某原发病伤残等级无法具体认定”,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表示“关于肌力问题……被告的书写自相矛盾,所以只好用原告当地医院的记载认定”,可以看出三甲医院对李某某的肌力存在病历上书写互相矛盾的情形,且该书写矛盾,导致了李某某原发病伤残等级无法认定的结果,故三甲医院关于部分赔偿项目和数额均是李某某治疗原发病而产生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的话:

原告的医疗损害得到了相应赔偿,但再多的赔偿买不到健康,买不到快乐与幸福。因此,希望医疗机构或者医生不能视患者的生命与健康为儿戏,有高超的医疗技术设备,更要有崇高的责任感,学会换位思考,今天的医生,明天的患者。在提高医生职业道德水准上加强管理,提高医生职业认识,对得起救死扶伤的天职。

更多吸引人的法律知识性案例请搜索: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广场吴中天悦国际1704室
公司邮箱2837408497@qq.com
咨询热线15714305317
关注公众号
关注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