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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婴儿之死

发表时间:2021-01-14 16:29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一名刚刚出生的婴儿死亡,医生篡改了病历,患者家属能讨回公道么?请看朗慧《洗冤录集》之被“篡改的病历”。2012年5月5日,对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极其平凡的日子,但对朝阳区居民赵家来说,这一天,将永远无法忘怀。就在这天,赵家喜事变悲事,丈夫赵某与妻子张氏(产妇)失去了刚刚见过一面的儿子;双方年过六旬的老人失去了盼望已久的孙子。撕心裂肺、肝肠寸断、悲痛欲绝,特别是奶奶和婴儿的姥姥二位老人晕死过去,抬进了抢救室。医院内的其他人员,望着病床上没有了呼吸的小婴儿,也默默的陪着流泪。

也就从这天起,产妇张氏悲痛中不能自拔,终日以泪洗面,或是二眼呆望窗外,叨唠着:孩儿呀,你在哪儿,妈对不起你!

公民的民事权利自出生时开始,写入国家法律,是谁践踏法律,草菅人命,剥夺了婴儿生命权?

2014年8月的一天,已经是欲哭无泪的张氏在丈夫赵某的搀扶下,来到律师事务所,目光呆滞,双眼总是盯着地面,嘴里反复叨唠着。而张氏的丈夫赵某虽说年纪轻轻,但看上去两鬓斑白,面容憔悴,向律师递交了在有关医疗机构调取的病历资料,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张氏和赵某是典型的晚婚晚育,大学毕业后,全部身心用在事业上,年过三十结婚,又在双方老人催促下,2011年7月,已过36岁的张氏发现自己有了身孕。全家人十分高兴,幸福中向往着,喜悦中祈盼着,天天屈指算计着宝宝的出生日期,特别是奶奶和姥姥,老早就开始准备母婴用品,动不动就拿出来比量一下,看谁的好,憋着劲想要带孙子。

2012年5月4日,这天是"青年节",按着预算产期,张氏入住当地最为**的妇产专科医院待产,当天晚23时开始分娩,至次日早晨5时婴儿出生,分娩结束。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守候在产房门外的亲人们并没有听到盼望已久的婴儿哭声。

医院分娩记录记载,分娩方式自然,5月4日23时开始分娩,5月5日5时15分胎盘娩出,全程6小时20分。

婴儿病志记载:性别:男,出生时间:2012年5月5日5时15分,身长50厘米,体重3445克,足月顺产,皮肤青白,无呼吸,心衰竭,脐带25厘米,四肢无肌张力,抢救措施新生儿气管插管、吸痰、吸氧。备注栏书写:了解病情,同意转**医院新生儿科治疗,转院途中出现意外、后果自负。无呼吸,无肌肉张力,无反射,皮肤青紫。

当天6时24分,入住省内大型三甲医院进行抢救,7时30分,新生儿死亡。死亡诊断: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衰竭、头颅血肿、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

有人说黄泉路上无老少,可这婴儿也太"少"了,可以说当以"幼小"而论,小的没有来得急躺在母亲的怀抱,吸一口香甜的乳汁;小的没能叫一声爸爸,享受一下慈父的疼爱;小的没能给爷爷奶奶们带来一丝快乐,体验一下他们的关怀;他太小了,小的没有呼吸一下人间的空气,感觉一下阳光的温暖,体验一下风的爱抚。也有人说人生如梦,那么是谁剥夺了他"如梦"的权力?

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人张氏夫妻提供的病历材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材料中,一个非常不起眼的地方发现了端倪,"脐带25厘米、无渗血"中的"2"字同其他文字不同。为了查清事实,律师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2013年5月22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文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检材婴儿病历(一)、母亲病历152516表格中"出生栏"里脐带处的"脐带25厘米、无渗血"等书写字迹中"25厘米"里的阿拉伯数字"2"字是添改形成。这一鉴定事实的发现,为打好这场官司提供了有力保障。

庭审中法院又查明,妇产医院病历中,母婴同室新生儿查房记录记载:姓名张某之子、出生日期5月5日、住院号152516、精神状态差、皮肤颜色青白——转红、心率小于60次/分、四肢肌力无、母乳喂养情况未开奶、大便性质已排、尿量情况未见。备注:5月5日6时10分补抢救记录,内容为:小儿出生时脐带过短,生后无呼吸,肤色青白,无肌张力,无反射,心音弱,心率小于60/分,向家属交待患儿病情危重,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家属知情同意。抢救至45分钟,大型医院儿科医护人员赶到,抢救中一直未建立自主呼吸与肌张力,肤色保持红润,心率维持在100次/分钟以上。6时患儿由儿科医护人员拉走。

诉讼中律师认为:1、被告妇产医院在事故发生后,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2、治疗方式不当。脐带的长短,会影响医生对患者采取的接生方式,本案中,脐带过短,不应采用正常产道分娩方式,应改用其他分娩方式,是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医疗机构对事故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应赔偿因此给患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医疗机构产院认为:新生儿的死亡,是意识以外的原因,脐带长度无法测量,故医院不存在漏诊属于意外事件,诊治过程并无不当,不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关于篡改病历资料,是抄写时出现笔误而修正的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被告妇产医院在对原告张某接生过程中,制作的婴儿病历经鉴定,该病例中"出生栏"里脐带处的"脐带25厘米、无渗血"等书写字迹中"25厘米"里的阿拉伯数字"2"字是添改形成。依据该鉴定意见,脐带的长短,会影响医生对患者采取的接生方式,而本案中,由于新生儿出生后无呼吸,无肌张力,最后呼吸衰竭而死亡。在被告制作的新生儿查房病历中记载,新生儿脐带过短。故被告应当知道该数据对新生儿的死亡原因会产生影响,而对病历关键内容进行了涂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篡改病历情形,应推定被告有过错,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医疗机构立即赔偿原告张氏、赵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五十余万元,同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二万余元。

收到法院的文书,赵某再一次来到律师事务所,精神头比以前好了一些,嘴上一个劲的说:法律还是公平的,法律还是公平的,这回小星星的在天之灵可以瞑目了。我问小星星是谁?他说:孩子出生之前名就已以起好,小名叫星星。他又说:现在非常后悔,不该给孩子起这个名,导致悲剧的发生?律师安慰说:如果讲运气,只能怪孩子碰到了一个无德庸医,大多医生还是好的,和起什么名无关。再说这个名起的好,小星星没有走,她每天都生活在天空,一闪一闪看着你们,每天的晚间,你们也可以仰望天空,和小星星对对话,聊聊天。是呵,人在做,天在看,愿所有的医务工作者每天都仰望一下天空,想想小星星的悲惨经历,告诫自己,明天好好做人,好好做事,对得起良心,不忘"救死持伤"。

这正是:掩饰失误改病历,无德白衣施小计。朗心律政具慧眼,偷鸡不成反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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