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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 关于公民的人身权种类的总结

发表时间:2023-05-08 17:03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1、生命权、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7、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8、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9、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0、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1、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2、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3、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5、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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