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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签了医疗责任协议后还能起诉吗?

发表时间:2020-07-28 15:01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述:医患纠纷在我们生活中时有发生。为了减损,一些患者会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签订医疗纠纷协议书,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有些情况下,患者的损害不仅仅是一次性的,那么随着损害程度的不断加深,这份“医疗纠纷协议书”往往不能够达到保护被侵权方权利的程度,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起诉可以么?朗慧律师事务所带您走进荆先生的故事,我们一起看一下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内容详情:2017年5月的一天,荆先生因腰疼于长春某民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L4.5-L5S1腰椎间盘突出症”,行腰椎微创手术治疗。荆先生术后不到24小时发烧,22日后晨4时返回该医院处治疗,随后于长春某三甲医院检查并入住该院治疗16天,花费住院费13857.42元,诊断为腰椎微创术后感染。2017年7月12日荆先生再次因腰痛住院治疗17天,花费住院费81687.28元,入院诊断为腰痛、腰椎感染、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腰痛却引起高额医疗费用,荆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找到了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律师韩祎主任,希望韩律师能够帮自己“打赢”这场官司。

根据多年来的执业经验,韩律师很快就发现,此纠纷发生的根源在于这家民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故申请了诉前鉴定。在2018年6月19日,荆先生经鉴定后知道其腰椎术后感染与该民营医院的医疗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完全责任以及各项损失金额。

但本案与众不同之处在于,患者在2017年6月5日和该民营医院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约定:本院一次性给予患者退费10787.00元。患者签字生效后遵守如下约定:1、本次协议是双方最终商定结果,自签字后此事到此为止,双方都不得让此事扩大或再做任何纠缠;2、患者自签字后出现任何情况由患者自行负责,与本院无关;3、患者本人认可本次调节为最终商议结果,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自签字后患者及家属有任何问题都与本院无关;4、如患者及家属自签字后再给医院造成负面宣传及影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份协议是否能够发生效力,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如若协议有效,那么荆先生将会失去诉讼解决纠纷的权利,如果协议无效,那么本案可以继续。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给出了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这份《协议》,是在荆先生手术感染后**次住院期间签订,此时荆先生未治疗终结、伤情未确定,且对后期治疗及恢复、损伤程度等无法有效预测,只协商退还治疗费并由患者自行负责出现的任何情况的内容,是显失公平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考虑到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起算点的问题,韩律师指出,起算时间应该是荆先生**次鉴定后,因为鉴定之后才能够确认自身的损害程度。所以虽然“协议”在一年前签署,但是并未过撤销的除斥期间。

韩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通过诉中司法鉴定确认了该医院对荆先生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荆先生腰椎术后感染系由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与该医院的医疗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完全责任。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该医院向荆先生支付赔偿金101,177.66元。

朗慧律师事务所愿做您权利的守护者,即使前路艰险,愿同舟并济、一路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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