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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丨解雇员工避工会 经济补偿判双倍

发表时间:2015-07-26 13:13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金秋十月,是个收获的季节。对于建筑大学本科毕业生小刘来说,2009年的10月可谓双喜临门,拿到毕业文凭的第二天被当地非常有名的大型企业宏达路桥公司录用,并在报到后,被分配到和自己所学专业对口的路桥设计队工作,学有用武之地,实现了自己梦寐以求的梦想。因所学专业和工作对口,上手快,如鱼得水,不久便成了设计队的骨干。次年2月,设计队接受了一个设计任务,要求在东北最寒冷地区设计出适应当地环境的公路高架桥,领导把这一艰巨的设计任务交给了小刘。小刘根据东北冬季特别寒冷的气候特点,大胆的提出桥墩与桥体之间实行"球型连接"的设计方案,解决了东北地区热胀冷缩的物理特点,设计理念得到了领导的充分肯定。由于小刘技术水平高,又积极肯干,各项工作十分出色,受到领导和同事的肯定,到企业工作不到三年,被破格提拔为设计队副队长,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好梦不长,就在小刘事业如火如荼、蒸蒸日上之时,一盆冷水浇了个透心凉。2012年冬季,路桥公司人事部找小刘谈话,决定让他到后勤部工作,并称这是公司对他的考验。这一决定让小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经常扪心自问,问题出在哪儿?难道是自己工作不到位?还是有其他问题?百思不得其解。还是一位好哥们提醒他:你就别费心思瞎想了,过几天,顶替你的人来了你就明白了。果然,没几天一位新的副队长走马上任,一打听才知道,新上任的副队长是公司副总经理的内弟。小刘终于明白其中的奥妙,从此一蹶不振,连续五个月没能上班。因不能上班,公司也停止了对小刘工资的发放。更让人想不通的是5个月后,路桥公司向小刘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小刘十分气愤,认为路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权力,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接受委托后,到小刘所在的路桥公司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并开始了一系列维权行动。首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认定:公司于2013年6月宣布解除与小刘劳动关系,在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小刘仍属于路桥公司的员工,因此,路桥公司拒绝给小刘发放工资是错误的,是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小刘补发5个月的工资,同时又裁定公司支付给小刘经济补偿金近三万元。

裁决后,小刘不服,认为经济补偿过低,在律师的帮助下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路桥公司在未与小刘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其设计队副队长职务,致使其未能履职,非小刘本人原因。小刘在被解雇前几个月没有上班,但其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此期间的小刘工资应当支付。但是,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未履行该义务,即使解除的理由充分、正确,亦属程序违法,须按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赔偿。根据律师所取证据,路桥公司在解雇小刘前并没有征求公司工会意见,事后也未履行通知工会义务,违反了劳动合同解除程序的有关规定,因此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法院判决路桥公司在支付小刘应得工资的同时,支付给小刘双倍经济赔偿金近七万元。

  朗慧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履行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等义务,虽然这一义务仅是程序性要求,但这一程序对于保障劳动者免受不公正解雇,促进劳资双方通过自我协调化解纠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被解雇的员工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了解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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