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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丨患病弱女赢“三甲”

发表时间:2012-03-15 13:05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她和丈夫都是普通百姓,生活困难。她又被查出患有严重的肾病。由于感冒、她到医院治疗。由于医院误诊误治,导致原有的肾病病情恶化。医院又拒绝承担责任。后来聘请韩祎律师诉讼,赢了官司。

她是一位普通下岗女工,丈夫也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无依无靠,家庭生活困难,捉襟见肘。屋漏偏逢连绵雨,几年前,她被查出患有较为严重的肾病。由于感冒、她到这个***"三级甲等"医院治疗。由于医院误诊误治,导致原有的肾病病情恶化,三次踏入死亡的边缘。患者及家庭成员身心交瘁,经济损失严重,债台高筑。而医院又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全家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她来到了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聘请韩祎律师代理诉讼,结果柳暗花明,争了面子,赢了官司。

原告王某某,女,下岗女工。

委托代理人韩祎,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大学某某医院,***三级甲等医院。

法院判决认定事实:

原告王某某因肾病曾经于2004年7月在北京某大学肾病研究所和北京某大型医院进行治疗。2009年9月26日,原告因着凉后出现发热、咽痛、咳嗽,到被告医院门诊就医,医生为原告注射先泰注射剂(青霉素类)后,原告出现药疹,于次日入被告肾病内科住院治疗,被告医生在未对原告使用先泰、注射用赖氨匹林及注射用美罗培南之前进行有针对性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的情况下,对原告使用注射用赖氨匹林及注射用美罗培南进行治疗,致使原告出现药物性皮炎,肾功能损害加重。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氨质血症期、上呼吸道感染、猩红热型药诊。于2009年9月30日出院,住院3天,并于同日转入被告皮肤科住院治疗,诊断为:药诊。于2009年10月10日出院,住院10天,并于同日又转入肾病内科住院治疗,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肾衰竭期。继发性贫血、高血压病三级、药物性皮诊、金葡菌性败血症、重症肺炎。于2009年11月18日出院,住院39天,并于同日转入被告呼吸科住院治疗,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肾性贫血、高血压病三级、金黄色葡菌脓毒血症、双肺肺炎、低蛋白血症、一型呼吸衰竭、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09年12月11日出院,住院23天,并于同日转入另一**医院治疗,诊断为:IGA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高血压病三级、双肺肺炎。2010年1月29日出院,住院49天。

原告自2009年9月27日至2010年1月29日共计住院治疗124天,住院期间医嘱需要护理。原告支出以上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32533.87元。此后,原告又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合计支付医疗费用330607.13元。

医疗机构主要观点:

原告到被告处就医前已有发热、感染、疾病继续进展一定会进入到终末期肾病从而进入到透析阶段,因此,患者肾功能进展是自身疾病的必然过程,与被告的治疗无关,并提出国内一些**专家学者理论做为根据。

韩祎律师接受此案后,认真听取患者陈述,详细查阅医院的病历,并积极申请法院进一步开展司法鉴定。充分利用自己丰富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对整个案件进行分析,对被告方代理人的观点,提出了针锋相对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9月26日晚7时,因患感冒到被告医院治疗(不是治疗肾病),在明确告知医生自己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情况下,被告医院仍然给患者开青霉素类药物先泰注射剂并注射,并在发现已影响肾功能的情况下,从第三天开始,又给患者大剂量注射具有肾毒性和会发生致命性过敏反应的解热镇痛药赖氨匹林,并连续注射三瓶,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被告主观上放任了致命性过敏态势的发展。原告在入院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发生了急性肾衰、病情危重的严重后果,原告只是一名普通感冒患者,被被告治成多脏器功能衰竭,三次病危,就是因为被告错误地联合使用肾毒性药物,并导致原告发生致命性过敏反应造成的。同时治疗过程中,被告还具有没有及时拔管等过错。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正确,应当得以尊重。总之,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应当予以必要赔偿,原告应有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医院提出上诉。

二级法院对韩祎律师的代理意见非常重视,进行认真听取、研究、采纳,认为:原告王某某因患发热、咽痛、咳嗽在被告门诊经药物注射治疗后,由于被告医院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原有的肾脏疾病加重并发生血液透析并发证。经有关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诊疗过错,诊疗过错与原告肾脏疾病加重及血液透析并发证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并起主要作用。原告合理的诉求应当依法保护。结合本案事实并参照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应当对原告因医疗过错而导致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和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责任比例予以适当的保护。关于原告请求的继续治疗费,考虑国家经济不断发展,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因素,并参照鉴定意见,保护五年为宜,届时原告可以重新主张权利。原告因为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四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给其身心造成巨大的痛苦,故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适当的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36314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00元、护理费10694.00元、残疾赔偿金282912.00元、后续治疗费(5年)861600.00元,合计1524547.00元的70%即1067183.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合计人民币1088183.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94.00元,由被告医院承担。

宣判后,原告王某某激动的握着韩祎律师的手说,幸亏您的帮助,才有这么好的结果。而对方出庭的代理人也走上前来说:没想到今天碰到了正规军,败诉了,我们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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