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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丨切肿瘤伤神经医院赔款

发表时间:2014-09-16 13:51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东北的冬季寒冷漫长,天黑的也早,下午五时,已是伸手不见五指。这天,律师们收拾行囊,准备下班。一位老人坐着轮椅,在亲人的陪伴下来到律所,向律师讲述了这样一件事。

2013年的春季,谢姓老人无意中发现自己左侧臀部有一肿块,以为是"火疖子"没在意,可过了不久,发现肿块变大,于是到当地县城医院就诊,大夫说不太好,你**到大医院看看。这样,由当地大夫推荐,在家人陪伴下,老谢到省城来到了"三甲"专业肿瘤医院。排队、挂号、检查一系列程序下来有了结果,大夫诊断为:老谢左侧臀部脂肪瘤。听了大夫的诊断,全家人一棵悬着的心落了下来。但是,大夫又说:虽然不是恶性肿瘤,但也必需手术,防止恶变。这样听大夫的话,家人于7月15日为老谢办理了住院手续, 7月18日,肿瘤医院为老谢行左侧臀部软组织肿瘤切除术。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13581.43元,经农合报销6141.82元,老谢自己实际花医疗费7439.61元。就在老谢逐渐康复,快要出院之时,老谢突然出现左足下垂、左下肢麻木等症状。在询问肿瘤医院大夫,也不明确原因的情况下,先后到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二家医院的结论相同:老谢左臀部软组织肿瘤切除后左坐骨神经损伤。无奈老谢的家人买来轮椅,推着老谢找肿瘤医院进行理论,肿瘤医院一口咬定,老谢术后出现的症状,属于正常现象,医院的诊治符合相关规定,没有过错。

接待律师不但懂法,而且懂医,在认真的查阅老谢的病历和二家大医院的诊断后,初步判断:肿瘤医院在对老谢的诊治过程中,特别是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决定帮助老谢讨还公道。接受老谢及家人委托后,一纸诉状,把肿瘤医院告到了法院。

诉讼当中,律师又申请法院对老谢的损害后果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肿瘤医院对被鉴定人老谢的治疗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与肿瘤医院的治疗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被鉴定人老谢左下肢伤情达九级伤残。虽然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均无异议,法庭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意见差别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进入庭审程序。

法庭的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官进行了认证;辩论阶段,双方更是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查清了案件事实。法院认为,原告老谢与被告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事实清楚。原告老谢因左侧臀部脂肪瘤在被告处治疗,被告在对原告行手术治疗后,原告出现左坐骨神经损伤并导致原告残疾,经鉴定被告对原告的损伤负主要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最后,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肿瘤医院赔偿原告老谢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4578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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