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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丨三甲医院赔偿54万

发表时间:2015-09-12 14:23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内    容:

办案律师: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王敏琦

原    告:康某某、陈某某、苗某某系死者陈某亲属。

被    告:某三甲医院

审判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5)南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陈某因甲状腺肿物入三甲医院住院治疗3天,于2014年10月16日死亡,花费医疗费30887.44元,其中医保报销24012.17元,未报销部分计款6875.27元。陈某另支付医药费1298.88元。2015年4月1日,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受康某某委托作出吉常司鉴所(2015)法临鉴字第23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三甲医院在陈某的医疗过程存在过错。2.医方过错与陈某的病情变化及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3.医方过错在陈某因呼吸道梗阻致死后果中的参与度为百分之七十五。诉讼中,三甲医院对康某某诉前委托的鉴定意见存在异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2015年7月27日作出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JQ0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在患者术后出现排痰困难时未能及时有效畅通呼吸道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对此,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于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医方在其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比例以70%为宜。陈某医疗费在扣除医保报销后应予保护。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应结合住院天数予以保护。陈某死亡时45岁,其死亡赔偿金应予保护20年。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陈某死亡时,有被扶养人陈某某、苗某某,虽苗某某每月有退休工资2880.25元,但根据其提供的雇佣保姆协议、护理依赖鉴定及实际情况,其退休工资不足以支付其每月护理费,故陈某某、苗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系康某某等为主张此次损失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应酌情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三甲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康某某、陈某某、苗某某医疗费5721.91元(8174.15元×70%)、护理费260.57元(124.08元×3天×70%)、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100元×3天×70%)、丧葬费16280.60元(23258元×70%)、死亡赔偿金325049.48元(23217.82元×20年×70%)、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被扶养人陈某某生活费90069.74元(17156.14元×15年÷2人×70%)、被扶养人苗某某生活费30023.25元(17156.14元×5年÷2人×70%)、律师费10000元、鉴定费53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4291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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