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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医疗专业律师的不可替代作用?

发表时间:2016-01-20 16:07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简介:从死者赵女士亲属医疗纠纷的胜诉看医疗律师的专业性。

案例:

死者赵女士,59岁,入院前打工于个体餐饮企业,身体健康。身高体重:住院未测。家属提供其体检材料为55kg.

2015年3月4日,赵女士摔伤到被告处住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当月9日医生行右全髋关节转换术。12时40分进入手术室,13点20分麻醉生效手术开始,14时05分赵女士呼末二氧化碳由38突降为0,呼吸机报警,脉搏由105次每分钟突降至60次每分,手术终止,经心肺复苏抢救无效死亡。查阅病历三甲医院麻醉记录引起了韩律师的注意。医院使用的麻醉药物有:长托宁,罗库溴铵、咪达唑仑、舒芬太尼、丙泊酚。前几种麻醉药物的用量及时机基本正确,唯有最后一种丙泊酚的使用,引起了韩律师的怀疑。

丙泊酚,【适应证】用于全身麻醉的诱导和维持。常与硬膜外或脊髓麻醉同时应用,也常与镇痛药、肌松药及吸入性麻醉药同用。是目前临床上普遍用于麻醉诱导、麻醉维持、ICU危重病人镇静的一种新型快速、短效静脉麻醉药。它具有麻醉诱导起效快、苏醒迅速且功能恢复完善,术后恶心呕吐发生率低等优点。丙泊酚:规格50m1:50mg本品应缓慢静脉给药,大多数年纪小于55岁成年病人,大约需要1.5-2.5mg/KG较慢的给药,速率(20-50mg/MIN),超过此年龄,需要量一般将减少:ASA(美国麻醉协会)规定:3级和4级病人给药速率应更慢每10秒约20mg,老年病人麻醉诱导时所需丙泊酚可能较低,降低程度应考虑患者的身体情况和年龄,应低速给予较低的剂量,并观察病人的反映逐渐加量。当丙泊酚用于全麻时,其输注速率或靶浓度应降低,对于55岁以上和ASA3级或4级的患者需较低的初使靶浓度,随后靶浓度每隔一分钟增加0.5-1.0UG/M1,以达到逐步麻醉诱导。注意事项:丙泊酚的清除率依赖于血流量,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循环血容量减少及衰弱患者应慎用,大于55周岁的患者用量宜减少20%。

患者入院时没有测量体重,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文证资料,被鉴定人李某某年龄59岁(大于55岁),心脏彩超示:主动脉硬化,左室舒张功能减低,麻醉访视记录记载:劳累后心慌,口服丹参滴丸后缓解,ASA分级:三级。因此,对患者李某某的年纪及心脏情况分析可以认定李某某存在丙泊酚使用剂量减少20%及速率减至20mg/MIN的明确指征。但查阅三甲医院的麻醉记录单,未见剂量减少和速率减低的相应记载。

找到了科学依据,法庭上,韩律师据理力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获得了法官的认可,打赢了官司,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四十余万元。这就是专业医疗律师的作用,是其他律师不可替代的。

   

医疗纠纷律师的“专业性”

医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科学,医疗纠纷不但涉及内、外、妇、儿等各个医疗专业的分科,还涉及生理、生化、病理生理、病理学、解剖学、诊断学、检验学、医学伦理学、医院管理学等相关领域,故此医疗纠纷不是一般律师可以解决的,能胜任的律师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还必须具备扎实的医学全科知识,必须是经过系统、规范化的临床培训和临床工作,积累丰富的临床经验,熟悉医院的管理和医疗运作程序,复合型专业律师。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想见,一个连处方、医嘱、实验室检查、化验结果都不会看的律师,如何为患者及其家属的维护合法的权益?

在医疗纠纷代理过程中,我们常常看到,很多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没有相关医疗教育、临床工作的经历,仅仅是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比较多,“经验比较丰富”,对于医疗纠纷案件而言,没有哪两个案件是相同的,不但同一个患者所医疗的科室,手术的方案都不相同;更不要说同一疾病在不同患者之间是个体差异。就是对同一患者,同一疾病的分析也不相同,应当更具疾病的具体情况和医疗机构的具体处理来确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和伤害后果。就是从临床过来的专业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都感到“知识储备不足”,“专业知识缺乏”。更不要说一个没有医疗专业知识背景的律师的“医疗经验”了!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仅仅从医学院校毕业,没有实际从临床工作过的律师,是很难说是“专业医疗律师”的。因为,实际的临床工作经验和处理病人、用药的选择与改变、治疗方案的权衡与选择、手术的切口与选择、后期复查与治疗,都必须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才能够得到实际的应用和经验的积累。如果没有实际的工作经历很难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找出医疗机构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不能够很好的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权利的。在医疗纠纷的专业律师中,其中有一部分专业律师是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做过法医、或是在医疗机构做行政管理工作,这样的工作背景与实际的临床工作存在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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