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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丨“糖”上打糖患者亡,赔偿31万

发表时间:2013-07-11 11:44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性质:医疗案例

简介:患者老杨在自已和医生都不知患有糖尿病的情况下,点滴葡萄糖液导致酸中毒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内容

入冬以后,退休在家的老杨总是感到不舒服,吃的多,喝的多,但全身疲乏无力,日见消瘦。自己一念叨,老伴就大咧咧开玩笑的说:没事的,我这兽医大夫给你诊断了,退休综合症,病因在家闲的,继续让你上班就没毛病了,治疗方案出去走走。

2013年6月2日,老杨起床后,感到特别口渴、胸闷、身体不适,认为自己可能患了感冒,于是来到村子卫生所。接诊医生询问情况后,给老杨注射了包含葡萄糖液的6组液体静点。中午十二时,老杨输完液回家。当晚五时,老杨见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有加剧的感觉,于是在老伴的陪同下,来到当地乡镇卫生院急诊科就诊。由于医生已下班,未行辅助检查,值班大夫进行简单询问后,在未进行辅助检查的情况下,诊断为胃炎,再次予以包含葡萄糖注射液在内的药品输液。输液后,老杨开始伴有尿频、尿急、烦渴症状。次日,老杨再次来到卫生院进行治疗,未行辅助检查的情况下,此次医生诊断:咽喉炎及其他炎症。再次予以包含葡萄糖注射液在内的药品输液。虽经三次治疗和输液,老杨的病情不见好转反而加重,已经难以下地自己行走。一看是真病了,吓坏了老伴,叫人拨打120,要求到市中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治疗。送往中心医院的途中,患者发生心跳、呼吸骤停现象,救护车上的医生立即进行了心肺复苏,10分钟后恢复自主心跳、吸氧情况下自主呼吸。到达医院后,直接推入ICU室诊治。经一系列检查、化验,中心医院医生诊断为:Ⅰ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心脏骤停综合症。病情确定后,医院虽进行了对症治疗,但此时的老杨病入膏肓,医生虽然尽力,回天乏术,没能挽回老杨的生命。住院的第七天,老杨永远闭上了双眼。

老杨的女儿是位有文化的人,对于父亲的死亡难以接受,也产生了合理疑问。老杨刚过六十,身体一向硬朗健康,工作了一辈子,可能突然退休对其有影响,但不至于因糖尿病而丢掉性命。处理完老杨的后事,特别是认真听取母亲关于老杨治病过程后,来到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的咨询,坚定信心,决定运用法律武器,为死亡的父亲讨还公道。

律师大夫出身,曾在国内**的上海军医大学学习,并在省内大型医院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执业能力强。办理委托手续后,到老杨治疗的卫生所、卫生院及中心医院进行了调查取证,封存、调取了老杨治疗过程中的病历资料,并直接对治疗的医生进行了询问,掌握了充分的一手资料。在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申请了司法鉴定。十天后,司法鉴定机构在认真听证和审阅病历材料的基础上得出了鉴定结论:1、患者的死亡原因是连续的误诊误治导致糖尿病酮症酸中毒;2、开始就医的农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对患者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被告农村卫生所对老杨的死亡后果承担部分责任;4、乡镇卫生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过错责任;5、患者本身疾病对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6、中心医院对患者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有了司法鉴定结论这一科学依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农村卫生所在医疗技术不具备的情况下,超范围经营,擅自接诊治疗糖尿病患者,误诊误治加重患者病情的同时,贻误**治疗时间,是引起患者病情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患者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被告乡镇卫生院为患者诊治过程中,不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再一次错误使用葡萄糖注射液,使已患糖尿病的患者病情加重,是造成受害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并死亡的重要原因,对患者治疗上存在过错责任;患者自身疾病复杂、严重,病情进展迅速,与患者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被告农村卫生所承担30%的责任;被告乡镇卫生院负50%的责任;患者自身负20%的责任。依法判决农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共计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1万元,并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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