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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丨不是医疗事故,也可赢官司

发表时间:2019-04-18 11:57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简介:大妈陈氏因治疗肾结石,变成了“植物人”。虽然没有被确定为医疗事故,但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高额赔偿。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有什么不同?

内容:

   一向身体健康的大妈陈氏突感脊肋角、腰部、上腹部阵发性疼痛,站立不稳倒地。 被女儿小苹送往医院。经急诊检查,肉眼及镜下血尿,确诊为急性肾结石,收入院治疗,次日行碎石取石手术,术后医生表示很成功,一周可望出院。可就在术后第5天出现了意外,大妈陈氏突然呼吸急促、心率加快、烦躁不安,被转入ICU。次日清晨仍然昏迷,意识没能恢复,经早晨专家会诊确定为大脑皮质完全受损,也就是俗称的“植物人”。到医院治疗肾结石,几天时间成了植物人,这样的结果很难让人接受,陈氏的女儿小苹认为医院存在医疗事故,到医学会申请了鉴定,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尽人意,结论是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无奈小苹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朗慧医疗律师韩祎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并通过诉讼程序打赢了官司。法院判令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氏医疗费83000余元、残疾赔偿金360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等11项,共计220万余元,仅护理费一项达120万余元。拿到法院的判决,小苹来到律师事务所,握着律师的手满目泪水,激动的说:感谢律师,虽然母亲不能完全康复,但有了这笔赔偿款,母亲的今后生活有了保障,也是对她老人家的一个安慰吧。

为什么医院对陈氏的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反而小苹打赢了官司?这就是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问题。     

那么二者到底有什么不同?

一、概念不同。医疗过错又叫医疗过失,是指医院从事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中,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上可以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鉴定内容不同。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实际工作中都需要进行鉴定做为处理依据,但是。二者的鉴定存在明显的不同。确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所谓的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三、鉴定结论的相对公正性可能存在不同。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被限定在纠纷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的专家和纠纷涉及的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被认为是兄弟之间的鉴定,鉴定专家不需对鉴定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其鉴定的公正性被广泛质疑。医疗过错的鉴定机关没有地域限制,且鉴定人员为法医,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相对公正,曾经有统计,在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中,有70%以上被鉴定为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过错责任,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不同。医疗事故适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过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

朗慧律师介绍: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由于存在以上不同,实际工作中赔偿数额可能存在明显的不同。经鉴定已构成医疗事故,往往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获得的经济补偿相对较少。因此,现实生活中,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往往以侵权纠纷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对医疗纠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是目前医疗纠纷案例中普通存在的问题,经鉴定属于医疗过错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经济赔偿,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获得的赔偿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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