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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丨三甲医院赔偿近四十万

发表时间:2015-05-12 12:00作者: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简介:医疗案件当事人的诉请与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差多少?看在朗慧律师的帮助下,相差不过2%。

内容:

原    告:袁某某,吉林省长春市普通公民。

委托律师: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祎。

被    告:吉林省某大型综合三甲医院。

2015年3月4日,原告母亲李某某因摔伤,到被告处治疗,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拟行右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于3月9日12点40分进入手术室,13点20分麻醉生效,手术开始。14时05分,患者李某某呼末二氧化碳由38突降到0,呼吸机报警,脉搏由105次每分钟突降到60次每分,手术终止,经心肺复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于是到朗慧律师事务所聘请韩祎律师为代理人,一纸诉状,把大型三甲医院告到了法院。

    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提出一个高质量的赔偿方案,在积极申请司法鉴定的同时,把诉讼标的计算做为主要工作方向。查资料,访专家,收集证据,调取病历,核准数字,经过精心计算,写出诉状,提出赔偿方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5687.63元、护理费651.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0元、死亡赔偿金445492.00元、丧葬费21432.00元,共计473863.17元,按责任比例为331704.22元。要求医院承担精神抚慰金人同币50000.00元及承担本案司法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共计397604.22元。

    今年初,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三甲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袁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合计390976.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7264元。

    判决后,被告三甲医院不服,对法院基本按照原告方的诉请进行判决有异议,提出上诉。2016年5月1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民终字78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比诉讼请求及法院的判决,判决结果差错率不超过2%。

    朗慧律师说:

    做为一名医疗律师,法律工作者,面对专业性强,涉及内容复杂,赔偿项目多的医疗侵权案件,要有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同时,更应遵守职业道德,不能忽悠当事人夸大案件事实,超范围主张权利,也不能为减少自己的工作量而忽略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做到实事求是,对得起当事人信任,对得起律师名誉和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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